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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26-06-18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财政金融审计局,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审计局: 

  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26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745/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680/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1490/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20/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1490/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20/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45/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1360/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75/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1360/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75/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0/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1490/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1360/人·月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社会救助资金在中央、省级统筹80%的基础上,市、区各按照不低于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决算支出数10%的比例,足额列入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新标准从202671日起执行。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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