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4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20元/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7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2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7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7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49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360元/人·月。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社会救助资金在中央、省级统筹80%的基础上,市、区各按照不低于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决算支出数10%的比例,足额列入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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