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8】34号)和《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印发鄂州市乡镇卫生院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卫生计生办发【2018】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按照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的工作思路,将全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纳入区级统筹范围,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政策性配套经费以及基本建设和设备投入等经费,按不低于工资总额(含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的50%拨付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逐步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建设问题、职工待遇落实等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各镇、新区)
(二)明确财政管理体制。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前三年的工作量、收支决算完成情况,测算当年的各项任务指标,年初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年终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进行核定;根据前三年的收支决算完成情况,年初编制当年的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结余不得为负数),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年终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进行核定;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的基础上,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各卫生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各级卫生投入经费由区财政直达卫生院基本账户,收支均实行“法人负责制”,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三)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我区经济人口发展趋势、卫生工作规划及实际需要,重新确定编制,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根据编制退一补一原则,在空编时允许区卫计局、区编办、区人社局联合审核补录,优先录用卫生院临聘人员中业务骨干,大专以上医学生及支医人员。积极推进“村医乡派、乡管村用”,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较小、服务人口较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卫计局)
(五)拓宽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中、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相关程序报区人社部门、区卫计部门审批。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六)巩固发展乡镇医务人员队伍。对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实施特岗津贴,按每个乡镇卫生院15%的比例核定骨干人员,由区财政每人每月补贴800元。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院校大学生项目,对新招聘的医学院校本科生由区财政按每人3万元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吸纳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坐诊政策,由区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支持市级公立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将适宜人才引入基层、留在基层。开展“乡镇名医”评选表彰活动,受表彰人员在本单位内部绩效分配时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各镇、新区)
(七)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推动定向培养大专层次乡村医生,毕业后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的目标。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力争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培养5名全科医生。开展基层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增强基层中医适用技术和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八)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编制人数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基层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充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薪酬和骨干人员的特岗津贴,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九)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对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服务等政策的在岗乡村医生,除享受国家基药补助、公共卫生经费和一般诊疗费外,由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1.2万元/年,确保我区村医待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9年1月1日起,区财政按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必须选择不低于2000元的缴费档次;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和《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补缴,享受相关待遇。免费定向培养的乡村医生,毕业后根据委培协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享受政策规定的乡村医生待遇。
对目前在岗的村医,年满60周岁必须退出村医队伍。对退出村医队伍的村医从2019年1月1日起由区财政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从事村医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按当年我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每月发放生活补助;从事村医工作满15年到20年的按当年我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每月发放生活补助;从事村医工作满10年到15年的按当年我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每月发放生活补助;从事村医工作不足10年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全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本生活补助。
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离岗(包括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全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从事村医满15年的按照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不满15年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未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村医生活补助由区级统筹解决。区卫计局、区人社局负责核实本辖区村医参加基本养老的情况。退出村医生队伍从事非法行医的村医,取消发放其生活补助。
发放村医生活补助的村医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乡村医生任职资格,由区卫计局、当地政府、卫生院负责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年限由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卫生室和村委会共同确认。享受生活补助的乡村医生必须在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新区)
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
(十)建立分级诊疗医保基金支付引导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调节作用,引导城乡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医保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住院的,其在乡镇卫生院使用的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住院病人,起付线累计计算;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院转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十一)推进城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过程监督、超支分担、结余留用”支付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保基金中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给予适当的倾斜,其增幅应高于当地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总体平均增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住院按病种、按床日付费为主,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预付制覆盖所有服务和全体患者。(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五、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十二)完善基层药品使用惠民政策。根据基层医疗首诊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特点和与上级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稳定期常用药品,统一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目录。对上级医院下转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可持相应处方,由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购相应药品。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可享受两个月的长处方便利。(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十三)增加基层用药范围和种类。鼓励有需要的地方进一步扩大目录外补充药品供应比例,确保群众对慢性病治疗用药的需求。因临床用药需要且通过省级药品平台无法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足够品种药品使用,确保“首诊在基层”。(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六、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十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比照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完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卫计局)
七、推进市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
(十五)共享市级公立医院的优质资源。市级公立医院下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龙头”。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托市级公立医院已建立的消毒供应中心、心电诊断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病理检验中心、远程会诊中心等机构,做好远程医疗服务技术平台的对接工作,共享市级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十六)积极参加市域内医疗集团或医联体。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组合、区域协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积极参加市域医疗集团或医联体,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以“市乡联动、乡村一体”为抓手,以医保基金为纽带,在医疗集团或医联体内部探索建立市、区、乡、村四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健全相关管理、运行和考核等机制。积极承接上级对口帮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十七)规范双向转诊。落实鄂州市制定的双向转诊标准和流程,完善分级诊疗规范,真正把门诊输液、康复治疗、常见病治疗、慢性病防治等工作留在基层。积极稳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心电、脑电、病理等信息与市级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十八)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统一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购销、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六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实行村卫生室“村办院管”或“院办院管”运行模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十九)明确中心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重点促进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向中心乡镇卫生院集中,努力把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成为区级医疗分中心。(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十)推动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 CT 等乙类诊疗设备,提高中心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能力,确保“常见病不出乡镇”。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建设,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支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家及团队或退休医生通过资金、技术注入等方式领办或合办中心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立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并在机构内部人员、设备等资源分配上向特色科室倾斜。鼓励探索从社会引进有资质的中医人才领办或合办乡镇卫生院国医堂。(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九、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十一)组建签约服务团队。组建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注册护士、公共卫生技术人才组成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向居民提供长期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别化政策,促进基层首诊。(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十二)加强市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一所二级医院或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或“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十三)明确签约服务费来源。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签约服务费部分可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互通共享、业务协同的省、市、区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打通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以“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区域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连续、协同、整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十五)大力推进便民惠民服务。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环境,统筹安排预约、检查、诊疗、转诊、支付结算等环节,推进互联网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结果查询等应用。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放大优质资源辐射作用,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利用移动客户端、物联网等技术,搭建医患双方交流平台,为健康咨询、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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