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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梁卫医罚[2024]4号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4-08-13

  被处罚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地 址:鄂州市梁子湖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8月13日梁子湖区卫生健康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检查组在你卫生室检查时发现一盒夏天无片(12/片/2板/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6月,产品生产批号:22070601。未严格落实药品管理制度,使用过期药品。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24年8月1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2024年8月26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负责人陈**《询问笔录》1份;4、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负责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5、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张;6、现场拍摄过期药品照片2张为证。

  未严格落实药品管理制度,使用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37“未造成后果的”,定性为轻微,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鄂州市梁子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帐号:82010000000081645)地址: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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