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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5-30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承办

机构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

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梁子湖区人社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4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33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44条、《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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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子湖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及招工用工情况、制订、执行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9、9l、98条、《劳动合同法》第80、81、83、84条第1、2、3款、85、89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3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26、29、30条第1款第4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34条、《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2条《工会法》第51、52条第1款、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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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子湖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第7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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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子湖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是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3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2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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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子湖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条、第39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29、31条、《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2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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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子湖区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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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梁子湖区人社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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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梁子湖区人社局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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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梁子湖区人社局

医疗保险稽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梁子湖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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