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 依据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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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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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15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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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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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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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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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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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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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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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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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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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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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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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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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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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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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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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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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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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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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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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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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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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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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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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就业歧视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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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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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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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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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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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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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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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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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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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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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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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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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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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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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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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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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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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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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即时即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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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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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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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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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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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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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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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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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27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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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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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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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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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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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梁子湖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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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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