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4495 | 发文字号: | 梁政办函﹝202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1月03日 |
发文单位: |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0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梁子湖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梁子湖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制工作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制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鄂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遣制工作人员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区委编办负责核定编制总量,区人社局负责人事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拨付资金,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合同签订、待遇发放及日常管理等,用人单位负责岗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制工作人员(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垂管单位)。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向区委编办申请岗位计划,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申报岗位具体需求,结合用人单位编制数和实际工作情况、现有人数等综合核定政府购买服务派遣制工作人员岗位数量,设置人数上限,制订编制年度计划,报经区委或区政府研究同意,按规定招聘,区人社局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区委编办报区委或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岗位数制定公开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经区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拟聘理由、拟聘岗位、拟聘人数、资格条件等。
招聘工作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招用人员。
第三章 签订合同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期限原则上1年一个周期,首次派遣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合格者其试用期时间计入劳动合同周期。合同书一式五份,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被派遣人员各执一份,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各备案一份。
第七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与被派遣人员订立的合同一年一签。
第四章 合同内容
第八条 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工作期限;(二)工作岗位与职责;(三) 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六) 合同解除;(七)合同的终止;(八)合同的续签;(九) 违反合同责任;(十)争议处理。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派遣制工作人员用人成本如下: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3800元/月(分解为月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工资2400元/年,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按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比例,年终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基本工资增加60元。
用人成本结合社会平均工资等经区委和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调整,对特殊紧缺人才实行一事一议薪酬制。
第十条 被派遣人员参加派遣公司工会,缴纳会费,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五险一金”,其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被派遣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试用期考核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满后进行,试用期为1个月,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满后1个星期内对人员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直接予以解聘。
平时考核主要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日常表现,结合民主评议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赋分评估,测评总分为100 分,其中:德为15 分,能为15 分,勤为 20 分,绩为40 分,廉为10 分。测评结果作为年终总考核的主要依据,每季度进行一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并排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名额由用人单位按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的比例考核确定,所有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发绩效工资的100%,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发绩效工资的80%,不合格无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作为人员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优秀者优先聘用,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人员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七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派遣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二)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派遣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其它法定理由。
第十八条 被派遣人员合同期内违纪违法,被处以开除处分的或刑事处罚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被派遣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 被派遣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人员提前30日通知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 被派遣人员自愿辞职的;
(二) 被派遣人员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依法服兵役的;
(三) 被派遣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因故需要解除合同的,须报区人社局审核,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与被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满,通过考核,经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派遣人员不愿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解除人事关系。补缴其进入单位以来的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私招滥聘人员,单位不得为其支付待遇,财政不得列入预算,组织人社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纪委、监委要进行执纪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原政府购买服务派遣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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