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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0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联政策: 625390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农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16号)和《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子湖区深化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梁政办函〔202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1月30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着手起草了《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月1日经梁子湖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区司法局对该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形成今天的《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四十九条。明确说明了梁子湖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来源及范围、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

  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入市土地来源及范围。

  来源分三类:1、就地取得 2、置换取得 3、整治取得

  入市地块用途须权属清楚并符和相关政策标准。

  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入市主体。

  入市主体是代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入市方式。

  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五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入市程序。

  入市交易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入市地块权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转让、出租、抵押方式。

  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地价和收益管理。

  区政府定期公布地价,并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入市地块出让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相关规定执行,地块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监督检查。

  地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九章(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为附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起止时间等事项。

  解读单位:梁子湖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99886

   
                           
关联文件:
             

1、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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