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 关联政策: |
近日,我局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局主要负责人就以下几个方面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清理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精神,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在市编制部门配合下,经依法审核认定后编制4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清理对象
本次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对象为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因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不纳入申报范围。清理过程中,市司法局积极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填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表》,并对申报单位的主体性质、申报依据、三定方案等进行集中审查,形成主体清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向社会公开。
三、清理结果运用
一是公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是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第一关,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规范制度建设,助力法治鄂州建设。
二是《通知》明确了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即“自公布之日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制定主体清单公布之后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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