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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失信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965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发文单位: 梁子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诚信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梁子湖区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失信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问题

  加强全区政务诚信建设,彻底整治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是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忘初心、担当作为,切实提高对“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问题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诚信行政、公平执法意识,全面建立现代诚信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政务信用管理体系。要严格履行合法约定义务,将“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 问题作为整治重点,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二、全面归集和共享政务失信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政务失信信息的采集归集,及时上报共享。区发改委牵头,依托鄂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政务诚信系统,统一归集、管理、共享政府机关及公务员信用信息。

  区发改经信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政务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向市信用平台推送有关信息。

  区法院与区发改经信局建立通报制度,由区法院定期向区发改经信局通报纳入预失信制度的政府机构被执行人的情况,区发改经信局对被执行人实行预警,督促其在一个月内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失信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对出现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在尽快完成整治的基础上,要深刻剖析发生失信问题的根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政务诚信长效机制。对出现“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严重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由市发改委建立工作台账,调度了解情况,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需要追责问责的,移交有权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失信政府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信问题及时整治到位,确保失信责任落实追究到位。

  四、建立政务失信问题重点调度制度

  针对区发改经信局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定的失信惩戒名单、区法院公开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区发改经信局发现的政务失信重大舆情事件及省发展改革委推送的政务失信问题线索等,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向失信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发送调度函,注明失信问题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对确由政府责任导致的政务失信问题,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整治到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治进展情况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五、建立政务信用修复机制。

  各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梁子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3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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