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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2019年8月1日调整完善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2079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1日
发文单位: 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鄂州市2019年8月1日

调整完善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三级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鄂钢医院。

2、二级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三医院、鄂州二医院、华容区人民医院、梁子湖区人民医院。

3、一级医院: 市优抚医院、凤凰医院(仅限重症精神病人)、市优抚医院城东分院(仅限重症精神病人)、华仁康复医院(仅限脑瘫病人)。

4、参照一级医院管理:飞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凤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怡亭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5、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外就医(含常年在外务工人员),不享受健康扶贫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除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凡在点医疗机构住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含参照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于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大病、特殊慢性病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狼疮、肺结核、苯丙酮尿症等24种门诊大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其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不足8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到80%。

、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缴费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照原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实行差异化参保补贴,由当地政府补助200元,剩余部分由个人缴费。

、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申报

为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到健康扶贫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申报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做到随到随评。

、我市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政策施行时间:

在原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政策基础上,我市进步调整完善了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新调整完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梁子湖区医疗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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