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22076 | 发文字号: | 救助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10日 |
发文单位: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9年12月10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1.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每年10月按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资助参保,名单由同民政部门提供。
2.医前审批(即定额门救助)。一是持重慢性门诊卡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的1000元/人/年定额门诊费。二是特困供养人员的定额门诊补助500元/人/年。(每年四月份一次)
3.医中审批。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报垫付救助名单、资金,进行资金结算。(按月审批)
4.医后审批。由乡镇(街道)受理、审核救助对象申报资料,每月5日上报各区审批。(按月审批)
5.资金发放。业务人员每月审批流程完结后,提供审批名单、资金交由财务发放。首先财务网上资金发放后,与业务人员核对资金,准确无误后由业务人员填写资金审批发放单,由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再由财务制作资金请拨单、花名册,交由区财政到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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