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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民政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信息来源:梁子湖区民政局 日期:2025-01-10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区民政局依法委托区民政服务中心负责社会救助服务、殡葬服务等领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3人、事业编制6人,目前在岗人员17人,具备执法资格人员1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 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 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 3. “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 “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 “罚没金额”。 4. “罚没金额” 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 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 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开 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 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 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 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 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4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4年,区民政局实施行政许可11宗,行政给付5485宗(给付总金额771.93万元),行政碓认1949宗。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相关法制依据见附件。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

  无

 

梁子湖区民政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行政许可:社团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依  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行政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付

  依  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行政确认: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残疾人证新办、孤儿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依  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和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四条、《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第24条、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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