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05-23
 鄂梁人社监行罚[2023]002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4091 

  法定代表人:秦益文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碧桂园假日半岛二期高层装修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但在项目建设中未依法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并存在拖欠王洪亮、占树维、龚福桂、张雁东、周来发、林毅等8个班组共计66人,人工工资1173120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工程总承包合同;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55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人社监处告[202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项目停工;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18000元;3未依法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罚款90000元;4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罚款90000元。以上共计198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鄂州市梁子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支行;账号:82010000000081645),并将缴款回执送交我局劳动监察大队。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羊城大道劳动监察大队 

  邮编:436060 

  联系人:刘细黑             电话:027-60699926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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