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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关于支持民宿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02-2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0〕3号)精神等文件精神,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引导当地群众利用闲置的房屋发展民宿,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宿,促进民宿产业发展,提升我区乡村旅游品质和旅游接待能力,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民宿经营单位。 

  二、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9日 

  三、联系方式 

  区文旅局邓晓洁  027-60699961 

  二、奖励措施及标准 

  1.民宿品牌奖励。对新获评甲、乙、丙三个等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补助,升级评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2.规模建设奖励。支持市场主体统筹建设运营,经营民宿达10栋且经营客房达30间以上,每栋经营满一年的,按单栋民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含)和4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上限30万元。 

  3.品牌连锁奖励。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民宿,达到丙级标准的,每新增一家同等级民宿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梁子湖区本地民宿发展连锁品牌,对于获得丙级(含)以上等级的民宿,在全区域范围内,发展1家以上等级的民宿,每新增一家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集聚发展奖励。规划引领民宿集聚发展,(民宿集聚区的界定:乡镇区域内有10家及以上民宿,其中至少有1家获评为等级民宿或有3家列入等级民宿培育),在民宿集聚区内的民宿企业,可享受上述1-4条政策再上浮10%的奖励。对于认定为民宿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属地乡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内民宿产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鼓励村集体开展闲置农房等流转,成片流转10户以上,并由业主投资开办民宿的,按 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流转奖励。 

  5.提档升级奖励。鼓励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高标准新建民宿,或对已建成民宿进行提档升级,由民宿经营主体提交申请资料,经区文旅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精品等级民宿培育的,待民宿正常经营6个月后,由区文旅局组织专家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5000元/间客房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6.特色发展奖励。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围绕特色文化、特色产业、非遗项目等打造主题民宿,按照每个民宿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建设特色阅读点、非遗项目工坊,举办各类民俗文化艺术活动,视活动规模,按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7.创新运营奖励。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从营销模式、活动举办、经营方式等创新发展,全区每年根据创新运营情况综合评选出3-5优秀民宿运营主体,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8.鼓励投资奖励。民宿单体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旅游资源重点村集聚发展中高端民宿的或引进高端连锁等品牌项目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主体相应奖励。 

  9.宣传营销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含疗休养)来我区旅游, 入住推荐民宿的,按每间每晚15元对我区地接社进行奖励。 

  三、附则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措施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措施将作相应调整。奖励资金在全区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和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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