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从2016年开始增加了一类人群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纳入这个范畴,)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标准:从2012年开始至到现在提标到每人每月80元,每人每年9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手术并发症也是特扶一类人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2年开始至到现在标准:子女伤残每人每月480元,一年5760元,子女死亡每人每月610元,一年732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也是特扶一类人群):政策从2011年开始实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
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愈合或尚未康复。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扶助。
手术并发症资金标准
分三个档次:从2018年1月起
一级手术并发症:每人每年4800元;
二级手术并发症:每人每年3600元;
三级手术并发症:每人每年24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应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
49 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
放 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
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含一方再
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
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
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10000 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
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夫妻
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
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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