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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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兆明
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大道333号
经调查,你单位承接的梦天湖梁子岛生态园提档升级项目结构拆改及加固工程,在劳动用工中拖欠22人共计385305元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执行我局2025年3月4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梁人社令字[2025]4号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各班组办结的结算单、你单位项目负责人笔录及工人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梁人社先告〔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20日你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第78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户名:鄂州市梁子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82010000000081645,开户银行: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支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8号(文明楼四楼)
联 系 人:刘细黑 联系电话027-60699912
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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