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现将我市2025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5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4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0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4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0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10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5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3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55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5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5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1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450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310元/人/月。
新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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