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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湖瓢村美丽乡村规划(2021-2035年)》批前公示

日期:2023-12-29
  《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湖瓢村美丽乡村规划(2021-2035年)》经广泛调查、论证、深化,目前,规划编制成果已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以及《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现将该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9日

  公示方式:梁子湖区政府网(www.liangzh.gov.cn),项目现场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项目公示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规划中心反映。

  网上留言:www.liangzh.gov.cn

  联系电话:027-60699859

  信件寄往“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9号收”(请注明“规划公示”字样),邮编:436060。

  《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湖瓢村美丽乡村规划(2021-2035年)》规划说明

  一、项目名称

  《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湖瓢村美丽乡村规划(2021-2035年)》

  二、村庄类型

  湖瓢村属于“旅游特色类村庄”

  三、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沼山镇湖瓢村行政区域,规划用地面积5.7平方公里。

  四、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21年

  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

  五、主要规划内容

  1、规划定位

  结合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以“半岛湖心畔,春花秋实乡”为主题,将湖瓢村打造为以生态农业和观光游乐为主导产业,集沿湖观光、休闲体验、农耕文化展示为一体的旅游特色型村庄。

  2、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湖瓢村现状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形成“1+2+X”

  的产业体系结构。

  ”1”条旅游产业带:

  沿环湖绿道旅游观光带(水)

  “2”个主导产业:

  林果种植(林果)——柑橘、胡柚、甜橙、苗圃基地

  特色农田种植(田)——水稻、小麦

  ”X“个配套产业:

  民宿、商业、艺术综合体、康体休闲等生活配套(村)

  产业布局分区主题为:梦里水乡,野趣湖瓢

  · 稻香里——农耕科普体验区

  依托湖瓢村现状地形条件,结合现状产业基础,打造稻谷种植示范区,春夏葱郁,秋季丰收,冬天静谧,同时展开田园嘉年华庆丰收,结合林果种植、采摘体验等亲身体验,感受自然农耕的趣味。

  · 森活里——林果苗圃生活区

  现状依湖傍水、微丘陵的地形特点,有较好的景观瞰面,结合地形场地为村民及游客提供户外休憩与游乐空间。

  · 湖畔里——湖光互动观光区

  依托现状充足的水资源,结合自然山水,设置写生点,增加互动设施,举办创意摄影活动,打造湖堤景观。

  · 律动里——活力拓展运动区

  结合上位规划对湖瓢村的定位,打造活力运动区,结合为泥钟情、林间打靶、亲子自然课堂等项目,感受运动的乐趣。

  3、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一)农业空间保护

  (1)本村已落实永久基本农田86.39公顷,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2)本村至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143.29公顷,不得随意占用耕地;确实占用的,应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

  (3)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地、商品林及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不得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

  (4)本村内农用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为0.04公顷,应按规定要求新建设施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耕作层破坏和污染。

  (二)生态空间保护

  (1)本村全域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内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291.55公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内湿地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面积192.48公顷,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10条允许的人为活动),具体要求遵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2022)相关要求执行。

  (2)保护村内生态林地、湿地、山体、水域等其他生态功能用地,按照“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占用、破坏,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建设空间管控

  本村内规划总建设用地规模为41.03公顷。其中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36.53公顷,规划预留1.07公顷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未落实用地,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使用。

  1、村庄建设边界

  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共9处,总面积33.15公顷,。

  (1)村庄建设边界是村庄规划中的刚性管控线,除规划中明确的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以及留白用地之外,不得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留白用地0.04公顷。

  (2)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现状零星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村庄建设边界外零星可腾挪建设用地共0.7公顷。

  2、农民住房

  (1)本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为促进人口集聚、节约集约用地,一律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建、翻建农房,优先利用建设边界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现状建设用地。

  (2)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并应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建筑形式、风格应与周边协调。村民自建房应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手续。

  (3)村集体统筹建设的村民住宅,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指标控制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市政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

  (1)不得在规划的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关安全敏感设施防护范围,以及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3)村庄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得少于6米;道路为消防通道的,不准长期堆放阻碍交通的杂物。

  (4)各村湾内活动广场为防灾避险场所,紧急情况下可用于躲避灾害。

  4、公共服务设施、商服和工业用地

  (1)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含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2.2公顷,主要用于各村湾公共活动、文化室等设施建设;各类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5,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2)规划商服用地0.27公顷,规划工业用地0.22公顷,用地容积率均不超过1.5,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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