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梧桐湖新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梁子湖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 鄂州市梁子湖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梁子湖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主体为区人民政府,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积极筹集中央、省、市支持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区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脱贫攻坚阶段,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同时从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按照50%比例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建立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逐年增长机制,确保扶贫资金逐年增长。
第七条 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区政府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全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用途。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区政府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围绕产业扶贫、健康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光伏扶贫等项目进行安排。
第十条 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围绕脱贫攻坚任务,集中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同时,防止“上进下退”,防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计提及使用,按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扶贫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区扶贫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各乡镇(新区)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工作,建立扶贫项目储备库,避免资金等项目的现象发生。凡未纳入项目库内的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新区)将新入库项目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区扶贫办备案。扶贫项目预算、招投标、监理及决算、审计等相关程序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各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立项审批制。部门使用的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按部门项目审批程序审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乡镇(新区)将年度项目计划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按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扶贫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 、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五章 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区级财政报账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帐”全封闭管理模式,在区国库下设精准扶贫专户,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一律在区级财政报账,资金拨付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到人到户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至农户手中,代缴代付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批后由区财政将资金直达相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 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扶贫资金可采取分批拨付、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财政收到资金文件1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扶贫部门;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报账程序。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提供报账资料,及时到区财政部门报账。申请拨付资金;资金报账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监理部门、基层扶贫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相关指挥部指挥长)审批→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工程项目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方的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合同(协议)、税务发票、项目实施前、施工中和完成后现场照片、项目决(结)算审计(评审)报告、项目验收表(报告)、项目公告公示照片等。
个人补助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实施方案、公告公示、个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的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明确资金管理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在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资金报账资料齐全性负责。
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指区扶贫、经发、农林、卫计、水务水产、人社、住建、教育、民政、财办等部门和各乡镇(新区),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指相关乡镇政府(新区)、相关行政村和施工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扶贫、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由区扶贫办牵头制定。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上年度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其结果与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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