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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梁子湖广才图书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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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20702MA4EXT6E9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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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李广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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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420xxxxxxxxxxxx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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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
鄂州梁文综罚字〔2025〕第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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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
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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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梁子湖广才图书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广才在抖音平台出售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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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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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剩余非法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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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没收非法出版物213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柒拾捌元整(¥2878.00)、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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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梁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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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5.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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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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