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鄂州市梁子湖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7月22日,鄂州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你卫生室检查时发现,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管放在铁桶内,且无专用包装袋,损伤性医疗废物安瓿瓶未放在锐器盒内,已使用的西林瓶放在医疗废物桶内。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处置。。
以上事实有:1、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24年7月22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2024年8月26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负责人付**《询问笔录》1份;4、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负责人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5、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张;6、现场拍摄照片2张为证。
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68“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 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定性为轻微,处罚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鄂州市梁子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82010000000081645)地址: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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