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 2024年3月13日,柯*主动到沼山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自己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2月26日,柯*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银行卡号:**********) 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进账流水3000元。
以上事实有柯*的询问笔录、银行卡收款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柯*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鄂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03月13日到2024年03月16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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