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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子公(梧桐湖)行罚决字(2024) 295号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日期:2024-02-07
 违法行为人姓名刘**,性别女,年龄**岁,出生日期********日,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 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 2024年2月7日上午,刘**在梧桐湖园区六十村***副食店非法储存4箱烟花、89挂鞭炮用于销售。经询问,刘**如实陈述了非法存储烟花爆竹一事

以上事实有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鄂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02月07日到2024年02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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