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子湖区王刚副食店(金昌副食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当事人:梁子湖区王刚副食店(金昌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2MA4A23A9XB
违法事实:2023年5月23日,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涂家垴镇王刚副食店生产安全工作时,发现该副食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梁)应急罚〔2023〕危化36号
处罚结果:没收经营的5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3年6月5日
公示期限:一年
作出处罚的机构:鄂州市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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