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子湖区友文烟花爆竹专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2MA4C7TM7XR
违法事实:2023年3月30日上午,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参加鄂州市2023年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友文烟花爆竹专营店存在6条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文书,其中第六条是该店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副食店。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
文书名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梁)应急罚当〔2023〕危化32号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23年3月30日
公示期:一年
作出处罚的机构:鄂州市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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