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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信息来源:鄂州市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03-30
  案件名称:梁子湖区友文烟花爆竹专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当事人:梁子湖区友文烟花爆竹专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2MA4C7TM7XR

  违法事实:2023年3月30日上午,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参加鄂州市2023年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友文烟花爆竹专营店存在6条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文书,其中第六条是该店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副食店。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

  文书名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梁)应急罚当〔2023〕危化32号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23年3月30日

  公示期:一年

  作出处罚的机构:鄂州市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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