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一)
2022年5月17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湖区鲜惠食品销售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泥鳅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15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117、N0.2022N0118),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7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湖区鲜惠食品销售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泥鳅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15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117、N0.2022N0118),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鳊鱼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泥鳅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鲜惠食品销售经营部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泥鳅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2)13037号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鳊鱼、泥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244.4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
2022年5月18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湖区恒新商贸经营部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1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107),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8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湖区恒新商贸经营部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1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107),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中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恒新商贸经营部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中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2)13034号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豇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067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三)
2022年5月18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镇长岭市场(汪家威)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1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124),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8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镇长岭市场(汪家威)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1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124),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中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镇长岭市场(汪家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中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2)13036号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豇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032.8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四)
2022年5月2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州市梁子湖区黄记蔬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276),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州市梁子湖区黄记蔬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276),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鄂州市梁子湖区黄记蔬果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2)13002号对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五)
2022年5月2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湖区勇敢商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286),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子湖区勇敢商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286),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勇敢商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2)13001号对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六)
2022年5月31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沼山新农贸市场(高丹丹)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420),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1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沼山新农贸市场(高丹丹)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6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0.2022N0420),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沼山新农贸市场(高丹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2)13035号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检验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黄豆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元,合计人民币 2015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