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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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您单位在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华润国际社区8号地块项目,承接的劳务工程中拖欠肖汉军、刘福生、石细国等班组共计农民工52人,拖欠工资陆拾伍万元(¥650000元)。我单位于2023年1月6日对您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梁人社令字〔2023〕1号),您单位逾期未改正,1月15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人社监先告〔2023〕1号)您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目前且仍未改正,造成肖汉军班组、周伟班组30余人赴梁子湖区人民政府集体上访,影响恶劣。以上事实有农民工工资结算、《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您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贰万元(¥20000.00),您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拾万元整(户名:鄂州市梁子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82010000000081645,开户银行: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支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区劳动监察大队。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2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行政处罚人,一份留存,一份申请强制执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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