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日期:2023-01-28
  人社监2023001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汉国中心A栋9楼                         

经调查,您单位在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华润国际社区8号地块项目,承接的劳务工程中拖欠肖汉军、刘福生、石细国等班组共计农民工52人,拖欠工资陆拾伍万元(¥650000元)。我单位于2023年1月6日对您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梁人社令字〔2023〕1号),您单位逾期未改正,1月15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人社监先告〔2023〕1号)您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目前且仍未改正,造成肖汉军班组、周伟班组30余人赴梁子湖区人民政府集体上访,影响恶劣。以上事实有农民工工资结算、《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贰万元(¥20000.00),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拾万元整(户名:鄂州市梁子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82010000000081645,开户银行: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支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7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行政处罚人,一份留存,一份申请强制执行用。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梁子湖区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鄂ICP备14004044号-1 鄂公网安备:42070202000022
联系人:刘迎春 联系电话:027-60699886 网站标识:4207020001
网站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69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