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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03-04
 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31820265E

法定代表人:顾金晶

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大垅村

 

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年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1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梁子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厂区西侧设置排污口,厂区雨水和场地冲洗水通过该排口流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7、现场照片

8、《关于湖北力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80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梧行审函【2016】6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4“违法或未经同意设置排污口罚款的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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