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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10-0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9日,本局依据2026年抽检计划安排,会同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沼山镇王铺街85号1楼101室的鄂州市梁子湖区前乾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卤猪耳朵(自制)、卤鸡爪(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鄂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2026S1327、2026S1328,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6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6S1327、2026S132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当事人立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严控生产加工环节,同时向本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规定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卤鸡爪(自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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