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2026年抽检计划安排,会同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与区府路交汇处梁子湖区联家超市销售的“土豆、红薯”进行了抽样检测。2026年5月20日,本局收到鄂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NO174/NO:2025NO1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2026年抽检计划安排,会同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与区府路交汇处梁子湖区联家超市销售的“土豆、红薯”进行了抽样检测。2026年5月20日,本局收到鄂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NO174/NO:2025NO175),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联家超市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红薯、土豆”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6〕60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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