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步行街的梁子湖区鄂商平价沼山店销售的“淮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6月10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5GC01731)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湖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步行街的梁子湖区鄂商平价沼山店销售的“淮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6月10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5GC01731),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淮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鄂商平价沼山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淮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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