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鄂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食安委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食安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 区发改和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粮油购销公司、区邮政局等组成。区食安委委员由区政府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区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区食安委批准。
第五条 区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六条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科室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区食安委备案。
第三章 区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 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组织起草、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新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区政府交办、市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二条 区食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区食安委全体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召集,区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区食安委专题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研究协调、落实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 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区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梁子湖食安委文”,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食安委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区食安委。
第十六条 建立述职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区食安委述职。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区食安委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区食安委督办的事项。
(七)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八)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第十七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通报制度。原则上在区食安委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在全区通报。通报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对各镇(新区)和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七)有关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督导检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收集、汇总,并及时报送区食安委。区食安委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建立有关部门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执行共享信息的保密规定。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区食安委要求报送的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随时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及时向区食安委报告。
(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依法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区食安委负
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区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区食安委编发《食品安全工作简讯》《食品安全情况专报》,视信息内容报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发送各镇(新区)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区食安委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各镇(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区内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二)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舆情。
(三)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虚假、夸大、不当宣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及人员进行处理。
二、区委政法委员会
(一)推动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及时协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赋分权重不低于1%。
三、区发改和经信局
(一)将食品安全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二)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食品相关基础建设投入。
(三)会同城管等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
(四)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五)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并纳入全区科技工作规划。
(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八)鼓励开展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科技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十)提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一)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工作。
(十二)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产业发展状况和相关安全信息。
(十三)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商业诚信机制和食用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工作。
(十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四、区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梁子湖区健康校园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学生健康行为养成、师生健康素养提高、学校卫生制度落实和食品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二)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三)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五)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区公安分局
(一)依法开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四)依法严厉打击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民宗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宗教场所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宗教场所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实施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七、区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实施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区司法局
(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指导工作。
(三)参与疑难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研讨、会商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五)引导律师等参与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九、区财政局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门预算经费。
十、区生态环境分局
(一)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按要求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十一、区城管局
(一)负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负责无证流动食品摊贩和违法占道夜区排挡的查处工作。
十二、区住建局
(一)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二)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四、区交通运输局
(一)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凭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产品的产地证明或合格证开展运输活动。
(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十五、区文化和旅游局
(一)将旅游食品安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区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有形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核查处置工作。
(五)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到人,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录入案件有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十八、区粮油购销公司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
(二)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
(三)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
(五)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
十九、区邮政局
(一)负责寄递渠道食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寄递渠道非法邮寄食品。
(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寄食品行为。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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