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梁子湖区梁子镇人民政府的政务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梁子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angzh.gov.cn/);
2.《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3.梁子湖区政务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梁子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梁子镇人民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梁子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梁子镇人民政府;
2、办公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人民政府东湖北路1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711-2480107;
5、传真号码:0711-2480107;
6、通信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人民政府东湖北路1号;
7、邮政编码:436045;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梁子镇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梁子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填写申请表要求:
①《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有误的信息不回复;
②《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③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
④为提高处理效率,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信息内容的提示。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梁子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梁子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liangzh.gov.cn/lzhxxgk/ysqgk/)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五)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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