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政发〔2024〕8号
各村(居)、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加强监管,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梁子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梁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梁子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梁子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 镇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社会事务和平安建设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社会事务和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社会事务和平安建设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梁子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 梁子镇成立以镇政府、纪委、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及社会事务和平安建设办公室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镇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我镇全面推行“村账财政暂管、组账村代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镇领导,纪委、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及社会事务和平安建设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职责
1.负责对镇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
2..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等。
3.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4.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5.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6.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7.配合纪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各村所有资金统一进三资代理中心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资金审批。
(1)管理费支出资金审批流程:相关村(居)走四议两公开程序及资金分配流程,同时村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上报驻村领导及三资监管中心审核、资金直达相关供应商或个人。
(2)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流程。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厕所革命、环境整治、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方面的经费支出,以及上级专项补助支出。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村(居)提出申请,分管部门领导审核,报负责镇分管财经领导签字和镇长审批后,财政直接拨付到用款村(居),分管部门领导督促用款单位负责完善财务手续。
(3)土地征收、拆迁、附着物等资金审批流程:被征地村提出申请,土地征收必须走“四议”两公开程序及提供小组土地分配方案、评估报告首先由村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然后报镇项目专班领导审核,最后上报驻村领导及“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账户直达农户个人账户。项目专班领导督促各村完善兑付手续。
(4)工程支出审批流出。相关村(居)走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时村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上报驻村领导及三资监管中心审核、资金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时科学规范整理农村“三资”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集中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三资”档案进财政所档案室,从而确保“三资”档案归档及时、完整,档案整理规范,档案保管妥当、安全,档案利用方便、快捷。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等必须报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参照《梁子湖区区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梁政采文[2021]1号)、《关于2021年—2023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的通知》(梁政采文[2021]2号)等文件比照执行。
1、60万元以下工程需三家询价采购,并且出具审计报告;
2、工程类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需委托第三方公开招投标;
3、工程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需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区政府采购中心(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专业的工程类招投标流程。
4、货物类、服务类参照《梁子湖区区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梁政采文[2021]1号)、《关于2021年—2023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的通知》(梁政采文[2021]2号)等文件比照执行。
(三)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四)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六)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帐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月一巡查、一季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梁子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梁子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各村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各村农村集体收入须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钱进账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告知各村,以便各村做好报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帐时间 ,各村根据自己的资金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账,原则上每季至少应报账1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
(二)实行“签审”制度。各村{居)支出发票只能是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小额支付单,严禁其他票证入账。二是完善支出报销手续。各村所有支出报销凭证,必须做到“四人一章”,即经手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书记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需注意的是强化支出报销审批程序。会计服务中心加强支出审核监督,各村(居)支出报销凭证先由梁子镇财政驻村专管员初审(一查取得的原始凭证真伪——凡不是税务部门提供的正式发票,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发票,由财政专管员通知相关村,退回处理,不予核销。二查原始凭证内容,对不属村级财务核算范围,经核查且内容与村级当期经济活动明显不符,属虚列支出的不予列支。三查要素是否齐全——发现原始票据四人一章要素不齐的退回给村报账员补办)。初审完成后,专管员签字再由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或主管会计复审抽查,最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终审确认签字后,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出纳方可办理村级账务接收手续,并支付其款项。
(三)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镇政府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农村集体报刊费按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
(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三资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审计、验收报告、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政府“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政府“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镇班子研究决定后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区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政府审批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报政府审批后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第三方代理机构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共管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政府审批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镇政府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社会事务和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四条 镇政府每年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纪委监察室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严格追究责任。财政、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上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借群众要求名义上“政绩工程”项目。对违反规定发生的债务,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财力、超标准搞建设形成村级债务的,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村级债务的负责人,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追责。对作假账,虚报债务,骗取化债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级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组织开展要求村级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镇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财政要建立村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化解村级债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控制村级债务的政策建议。对违规举债造成不良债务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纪委、财政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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