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 一)补贴范围。在我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 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给予补贴 。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 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 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租赁(其他方式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 )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 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①在设施农业项目区 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 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 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②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 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以各地农业 服务中心统计为准),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 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计算公式: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 包地面积+流转转入的耕地面积-流转转出的耕地面积-扣除面 积合计
二 、补贴资金分配
( 一)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面积, 村组非承包地实测面积,以及国有农垦农场耕地等面积,统一测 算分配,按在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直达农户“一卡通”。
( 二)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市下达、上年结 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 贴标准。
(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区财政局 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 镇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 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 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园区)。
(二)面积核实。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组织有关人员对申 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 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 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 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 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 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具体由各 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 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 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人民政府(园区)公章后,由镇人民政 府(园区)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 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 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根据公示情况无异 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镇人民 政府(园区)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 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 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面积核定
(一)资金分解。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 的补贴面积、按全区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 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在发放补 贴资金前,各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 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 金等内容),加盖政府公章后,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组织人员 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应 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财政所向区财政局上传 《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由区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发放,采用“一 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邮政银 行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镇 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 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 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 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 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 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区财政局确定的区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 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 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 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注明“耕补”等内容,并
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 应向区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 划归财政部门。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 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 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 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 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财政所, 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是 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 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 责,各级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 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 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 施全区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 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 企业)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
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 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 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 向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 面积,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耕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 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镇(园区)上报的补 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 分配方案;依法确定区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 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 补贴网络信恩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占补平衡中补 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相关资料。
(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 一 )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 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级 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 二)设立咨询电话。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监督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区农业农村局电话:027-60660314、区财政局电 话:027-60699971。
(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各镇 人民政府(园区)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 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 对耕地面积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 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区财政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