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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7-19

  相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鄂州住文[2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有关内容,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5日 

 

 

  

  关于印发《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 

  现将《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落实。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 

   2024年7月19日    

 

  鄂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全省深入推行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制度的通知》、《鄂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评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至少一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评价基本原则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红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表现突出或区级排名前3%以内的; 

  2.在区级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前5%以内或项目物业服务投诉率位于区级排名后5.%的; 

  3.获评市级及以上“美好家园”小区的; 

  4.因物业服务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以及其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表现突出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黑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情况较差或排名后5%以内的; 

  2.在区级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后3%以内或项目物业服务投诉率位于区级排名前3%的; 

  3.因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被省、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5.因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群访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被解聘后拒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 

  7.因非法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以及在各职能部门巡查、抽查过程中被查处通报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价及发布 

  1.“红黑榜”评价按照属地评价、定期发布的原则开展,原则上每月评价发布一次。 

  2.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全市“红黑榜”评价发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物业项目所在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意见的具体执行,根据评价标准,结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日常管理信息,以及社会舆情信息、日常信访投诉、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联合惩戒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内容,形成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每月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国家、省、市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处理异议与复核评价结果。 

  四、结果运用 

  1.列入“红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根据《鄂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加减分,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结果与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分或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前期物业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依法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推介为表彰激励、社会推介对象;对信用评分或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依法限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依法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2.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各级物业服务项目评优工作中优先考虑;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3.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信息通报属地街道社区和相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增加常态化检查频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违反第二条第二款四至七项之一的,或当年累计3次被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项目,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五、有关要求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制度是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住建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细化评定标准,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本意见。 

  2.本市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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