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规范入市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1月30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着手起草了《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月1日经梁子湖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区司法局对该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形成今天的《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生收益方式和收益使用分配管理。
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与管理。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方式、管理、比例。
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与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入市相关法律责
任。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与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为附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起止时间等事项
四、问题及解答
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什么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转让方缴纳?
答:根据政策要求,要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就需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出让方作为土地的所有者,通过缴纳调节金来实现国家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
问:为什么要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答: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会带来土地增值收益,政府通过收取调节金,可以参与到这部分收益的分配中,避免收益过度向某一方倾斜。
问: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用途?
答:调节金统筹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入市工作经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养老保险等支出。
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可用于哪些方面?
答: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改善本社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
4.民生项目等支出,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问:为什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及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80%的,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答: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集体土地资产价值被低估,损害集体的经济利益。政府优先购买可以避免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交易,保障集体资产的合理价值得到体现。
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为什么不能直接拨给集体经济组织?
答:为了加强对收益的管理和规范分配行为,保障集体利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以及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直接将收益拨给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问题。例如,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可能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划能力,难以确保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使用;或者在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影响部分成员的利益。
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能否由集体经济组织单方面制定?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格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虽然集体经济组织在价格制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但价格的形成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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