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的通告

日期:2023-07-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构建政务新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普及,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的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照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照领取 

  权利人登录“鄂汇办”APP,实名注册后,进入“不动产专区”—鄂州—“我要查”,可查询不动产权属信息、登记信息、电子证书证明、业务进度。点击下载,可保存和使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包括不动产电子证照(证书/证明)签发部门、证照编号、签发日期等信息。 

  不动产权利人根据需要,可领取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 

  三、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无需提交纸质证书。证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及资金监管等相关业务。 

  (二)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三)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五)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六)司法部门:办理公证等相关业务。 

  (七)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业务。 

  (八)法院: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对企业进行房产查封等相关事项。 

  (九)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以及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公积金部门: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等相关业务。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等相关事项 

  (十二)住建、广电部门:办理水电气网视缴费、查询、过户等相关业务。 

  (十三)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四、证照查验核实 

  (一)查验渠道 

  方法一:申请方出示渠道可通过个人登录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下的““我的不动产”,可查询登记信息和出示不动产电子证照。 

  方法二:部门(机构)核验可通过登录“鄂汇办”APP,搜索“不动产电子证照查询”,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相关信息即可查验。 

  方法三:部门(机构)核验可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不动产服务专区(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yslb/bdcdj/bdcdj.html ),选择所在城市,选择“我要查”,选择“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点击“证书核验”,经认证后,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单位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需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上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五、异议处理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出异议核查申请,我将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 

  2023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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