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2、拟订区统计工作规章,制定全区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4、组织完成国家、省和市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
5、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消费、价格、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输邮电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个体户、对外经济和旅游、民营经济、成品油流通、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服务业财务、规模以下工业抽样、企业(集团)、城镇和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6、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资源循环利用、妇女儿童、企业景气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7、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个体、私营以及混合经济税收、出口、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房屋、对外贸易、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内资等基本统计数据。
8、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9、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10、依法承办、备案各部门、各乡(镇)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区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2、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省、市统计局组织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工作。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统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1、综合服务股
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信息及政务信息公开、会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的政务工作,承担安全、后勤保障、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负责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全局及下属单位干部管理事宜;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人人事档案;协助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全区统计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协助省局组织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工作。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和全区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汇总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年报、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
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协助市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区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组织实施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工资、就业、社会、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和城镇人口、妇女儿童统计监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福利业、文化、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业个体经营户、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2、农业法规股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和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区和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农村住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承担农村社会经济运行、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和发布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和农业普查工作。
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统计巡查制度,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协调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的规范化建设。
3、投资贸易股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能源消费、商品市场运行状况、成品油流通和外商投资、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涉外税收、银行结售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内资等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
二、人员基本情况
区统计局在职职工 7名;其中编制人数3名,财政供养待编人数 1名,公益性岗位1名,以钱养事人员2名。
三、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 269.98万元,比上年增加186.5%,主要是增加了第三次农业普查专项普查经费,年初无结转;支出决算数81.77万元,比上年减少了13.2%,主要是减少了统计信息事物的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188.21万元。
支出按功能科目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6.86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3万元。合计81.77万元。
按经济科目分类:
(一)工资福利支出31.04万元,其中:
1、基本工资6.05万元;
2、津贴补贴12.96万元%;
3、奖金7.44万元;
4、其他工资福利4.58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28.82万元,其中:
1、办公费4.77万元;
2、印刷费3.81万元;
3、水费0.12万元;
4、电费0.65万元;
5、邮电费0.85万元;
6、差旅费1.27万元;
7、维修(护)费0.5万元;
8、公务接待费0.48万元;
9、劳务费4.56万元;
10、委托业务费8.84万元;
11、工会经费0.39万元;
12、其他交通费用0.73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44万元,其中:
1、抚恤金0.44万元,系遗属生活补助费;
2、生活补助0.09万元;
3、医疗费2.61万元;
4、住房公积金2.3万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16.48万元,均为办公设备购置。
四、三公经费情况
统计局2016年“三公”经费1.21万元,与去年同比下降254.5%。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公车运行维护费大量减少。其中,区统计局全年无因公出国(境)情况;无公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73万元;国内公务接待费用0.48万元,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国内公务接待95人次。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区统计局政府采购金额7.22万元,主要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用专业设备、照相机及办公家具等。
四、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补助):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给单位的财政拨款(补助),包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填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支出功能科目
1、一般公共服务: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主要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2、教育:反映教育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方面的政府教育事业支出。主要为厅所属预算单位日常运行支出以及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支出。主要为厅机关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4、医疗卫生:反映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主要为省教育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支出。
(三)经济分类科目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
2、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3、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4、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绩效工资: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7、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8、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9、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10、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11、水电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支出。
12、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13、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14、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15、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6、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7、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8、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9、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20、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1、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转用服饰,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22、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23、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24、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25、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7、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等。
28、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29、离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30、退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31、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32、医疗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和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33、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5、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反映政府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构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36、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37、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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