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梧桐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区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梁子湖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监督保障、督促落实、清障护航和反腐利剑等重要作用。审计整改是保障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取得实效。但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仍存在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对涉及部门利益的问题消极应对、敷衍拖延;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一些部门和单位整改效果不明显,责任未明确,问责力度不够大,导致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等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做好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二、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审计对象的整改主体责任。审计对象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审计对象要及时召开党委(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压实整改责任,逐项抓好落实,确保整改到位。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
二是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对审计对象的监督管理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对审计对象开展整改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审计对象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入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通过内审机制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整改的作用,从根源上减少问题的发生。
三、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
一是建立党委政府督查督办机制。区委每年要专题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区政府每年要根据区人大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以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审计报告、专报、要情等重要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内容进行跟踪督办。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问题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督查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
二是健全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审计机关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还要善于推动解决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问题的整改结果,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推行整改问题对账“销号制”,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三是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审计整改问责力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报告或公告不及时不真实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事项,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书面提请同级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研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审计整改造假行为和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等情形要严肃查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纪委监委、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各镇(新区)党(工)委要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
四是健全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巡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审计成果运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后的查办、巡审结合、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办,每年6月和12月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受理情况和查办结果。
五是推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凡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要求的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应按规定予以公告。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通报、文件专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要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六是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人员)工作业绩评价、职务任免、绩效奖惩和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机构编制管理、财政监督、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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