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必然要求。
(二)现实有需要。《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只对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的形式、时限和审查机构作了概括性规定,并未对受理范围、程序、结果等关键问题进行细化。因此,制定出台《办法》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审查适用的文件范围。审查文件的范围仅限于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了审查文件的承办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承办机关由各级备案机关,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三)明确了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违法创设许可处罚强制、违法增加公民义务限制权利等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四)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非规范性文件、已向其他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裁判复议文书已认定、附带审查等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形。
(五)明确了处理审查申请的程序。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视情作出告知补正、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 受理审查申请后,及时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材料;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六)明确了审查后处理结果。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二是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备案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单位:鄂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027-5690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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