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子坛村
申请人沈*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号)不服,于2026年1月6日通过“在线”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号),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法定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获取并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包括鄂州联投梧桐郡春苑/夏苑小区消控室操作人员的资质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系适用法律错误,未能证明其不负有掌握和公开该信息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将信息获取责任推给物业服务企业,系推卸法定监管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已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消防人员资质的备案信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消控室人员资质需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故该信息不属于其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依法不掌握该信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的是特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适用于本案情形,请求维持其答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一册,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鄂州联投梧桐郡春苑/夏苑小区2021-2025年期间消控室所有消防人员资质的备案信息资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要求申请人补充身份证明,申请人于同年12月18日完成补充。202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号),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其申请的信息,并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同时建议申请人向物业公司咨询。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网页截图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等附件各一份,共7页;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4.20、2024.4.12、2025.4.23、2025.5.13、2025.6.12)等各一份,共16页。
本机关认为:
首先,关于信息属性。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特定住宅小区在特定时间段内消控室所有消防人员的资质备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等相关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其具备相应技能的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有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查验、留存相关资质证明的法定义务和管理责任。该信息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制作、收集和保存,用以满足其内部岗位管理和应对外部行政检查的需要,其性质更倾向于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信息或工作记录。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抽查、核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然而,监督检查权并不等同于对所查对象所有内部管理信息的制作、保存和依申请公开的职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并未设定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对辖区内所有单位每一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资质信息进行集中备案、建档并长期保存的制度。被申请人在日常监管中可能因检查而暂时接触、知悉部分信息,但这并不当然使其成为该信息的法定制作、保存和公开主体。
最后,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其法定的消防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以记录、保存为目的“获取”了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具体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该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内容,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号),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2月30 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消依复〔2025〕第0001 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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