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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11-07

鄂州人社规〔2023〕2号


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各零工驿站:

  《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社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7日

 

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 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零工驿站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服务专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零工驿站”,是指达到一定服务规模,授予“市级零工驿站”标牌,纳入全省零工驿站系统管理,能有效促进“零散、灵活、临时”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的“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是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按次日结,单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务行为。

  第四条 市级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独立办公场地,能够提供就业相关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区、村等单位建设的零工驿站,可申报市级零工驿站。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含公用场所部分,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功能区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要求功能完备、设施齐全,配备休息等候、饮水、急救药箱等设施用品,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公布服务热线,最大程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求职等提供便利。

  (二)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能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为雇主和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提交《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服务场所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证明材料;

  (三)零工驿站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服务场所面积、服务内容或项目等);

  (四)零工驿站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各项规范服务的制度;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按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程序如下:

  (一)各区就业部门受理初审,经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

  (二)市劳动就业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批准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期;

  (三)试运行期满,经过评定,出具《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综合评审表》(附件2),综合评定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视为“复核合格”,通过网络、媒体和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7天。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批复,授予“市级零工驿站”标牌,并接入湖北省零工驿站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对市级零工驿站进行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当地区级就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零工驿站的运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调度、检查零工驿站运营状况和成效,杜绝驿站闲置、功能不全、服务不优的现象。各地可结合实际,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市级零工驿站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市级零工驿站应有具体、细化的规章制度,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工作人员服务应做到热情周到,不得随意公布、泄露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二条 市级零工驿站应按照“谁收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零工用工务工信息数据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杜绝虚假、诈骗等信息录入各级平台及系统。

  第五章 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市劳动就业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市级零工驿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驿站管理、业务水平、运营成效、服务态度等方面,考核结果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级零工驿站要开展工作自评,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中心总结汇报驿站年度管理运营情况,确保市级零工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市级零工驿站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市劳动就业中心批准,取消市级零工驿站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2023年9月13日印发施行的《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附件1

                    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申请表 

驿站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区面积

 

员工人数

 

单位简介

服务范围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签名(公章):       

                           

区劳动就业

中心初审

意见

               

 

                                  签名(公章):       

                           

市劳动就业

中心审批

意见

                   签名(公章):       

                           

 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表格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附件2

鄂州市市级零工驿站综合评审表

项目

序号

  

   

标准分

考核

评分

驿站

基础建设情况

1

功能区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含公用场所部分,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

每少1平方米扣2分

10分

 

2

室外有显著的零工驿站标识,办公区设置有咨询服务、信息发布、交流洽谈、等候休息等功能区域,室外能够满足车辆停靠需求

每少一项扣2分

10分

 

3

室内配置有休息椅、电子显示屏(电视机)、卫生间、饮水机、空调、微波炉、应急医药箱、手机充电箱、无线WI-FI等生活服务设施

每少一项扣1分

10分

 

4

设立独立的零工服务窗口、零工驿站信息发布栏

每少一项扣5分

10分

 

5

公开服务热线、驿站工作时间,设立政策宣传栏、放置政策服务指南

每少一项扣3分

10分

 

6

建立张贴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各项工作制度、日常管理运营规范

每少一项扣5分

10分

 

 

 

驿站配置情况

7

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至少进行1次业务培训

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不达标扣5分,未进行过业务培训的扣5分

10分

 

8

创新零工服务模式,为零工提供高质量就业服务

需提供完整的驿站运营模式情况介绍

10分

 

9

试运营期内,宣传推广及时雨小程序,按1311服务模式,累计为已认定登记失业人员服务不少于50人次,就业困难人员服务不少于20人次

未完成不得分

10分

 

10

试运营期内,零工岗位累计发布不少于150个(以工资日结为依据),登记求职人数不少于300人次,成功上岗人数不少于100人次

未完成不得分

10分

 

合计

 

评审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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