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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认定标准、审批程序、基本生活标准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2-06-28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社会散居孤儿的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四)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鄂州市《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鄂州民政文〔2021〕68号)明确规定,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审批程序、基本生活标准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明确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湖北省民政厅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 2-3 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3张;④由申请人签名的申请书;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⑥申请人填写的《湖北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申请表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的附件,一式三份)。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鄂州市《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鄂州民政文〔2021〕68号)明确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参照孤儿养育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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