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食堂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产业园区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食堂”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食堂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食堂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食堂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负责食堂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五)一次核查
食堂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食堂《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日常生活的茶叶零售店。不适用综合商场或大型购物中心的茶叶零售专柜、专区。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按需办理)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茶叶零售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2-2)。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茶叶零售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五)一次核查
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茶叶零售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列入医疗器械范围的线下眼镜店行业。
三、涉及审批事项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按需办理)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首次备案)(按需办理)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3.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4.至少1名是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主管检验师,或是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执业药师;
5.体外诊断试剂有低温冷藏的须有冷库;
6.经营植入、介入类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7.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 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眼镜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眼镜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五)一次核查
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眼镜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取前店后厂、制售分离等形式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食品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在省内已开办10家以上直营店(不含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餐饮连锁企业、在省内已开办5家以上直营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方式适用告知承诺制)(按需办理)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需办理)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消防救援部门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小餐饮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5.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五)一次核查
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现制现售食品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售卖烟(电子烟除外)、酒、礼品及副食品的烟酒零售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区级烟草部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区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区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区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烟酒行”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烟酒行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五)一次核查
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烟草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烟酒行《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历史人文等元素,供人们闲暇时间观光旅游、农事体验、民俗欣赏、运动健身、餐饮休憩的休闲式农庄、山庄等经营模式。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按需办理)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按需办理)
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按需办理)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省、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3.《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休闲农庄”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五)一次核查
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休闲农庄《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果蔬店行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果蔬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中小规模果蔬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时)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烟草部门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区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区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区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食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经营烟草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果蔬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次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果蔬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果蔬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三)一窗受理
在行政审批局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果蔬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四)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果蔬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推行承诺容缺受理制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五)一体审批
果蔬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实行一体审批。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六)一网通办
一体化服务平台(湖北政务网)配置一业一证申报专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一并制发法定许可证书、果蔬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5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中小规模的零食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或者履行政府综合审批职能的机构)
联办机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烟草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己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零食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 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 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零食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零食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卤菜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需办理)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食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小餐饮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5.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卤菜”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卤菜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卤菜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服务社区学生群众日常学习生活,经营学习资料、用品的文具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丛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业务设立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
理)
3.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按需办理)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或者履行政府综合审批职能的机构)
联办机构: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食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三)申请出版物零售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文具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文具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文具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粮油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食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粮油”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粮油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粮油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动物诊疗并销售及使用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畜牧养殖,仅从事宠物经营的除外。
三、涉及审批事项
1.动物诊疗许可
2.兽药经营许可(不含生物制品)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2、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3、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
4、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5、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6、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8、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六、许可条件
(一)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动物诊疗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小于60平方米。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小于18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 -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3.动物诊疗设施设备条件: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设备外,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4.执业兽医人员条件: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
5.管理制度条件: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从事兽药经营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等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从事畜牧养殖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③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④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⑤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6.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7.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⑤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⑥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⑧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8.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①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③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④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9.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②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10.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11.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①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12.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②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1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③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⑤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1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①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②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③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15.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②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④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⑤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16.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①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②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③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④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⑤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⑥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四)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2、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3、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
4、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5、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6、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8、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七、提交材料
详见材料清单(附件1)。
八、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畜牧养殖”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畜牧养殖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畜牧养殖《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时为1个工作日,按一般程序办理时为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通过游戏游艺设备为消费者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行业。
三、涉及审批事项
1.依法登记的电玩城,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审批层级:县级)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电玩城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批层级:市、县级) (必办)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必办)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时)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 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区级烟草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 48号) :附件中第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一项“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许可”下放层级为市(州)文化部门。
6.《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级,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六、许可条件
(一)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 地点和场所要求: (1)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①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②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③居民住宅区;④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含)内;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50米范围内(交通行走距离) ;⑥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50米范围内(交通行走距离) ;⑦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⑧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3) 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5.申请人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 -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经营烟草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电玩城”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电玩城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电玩城《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行政指导环节、现场核查、问题整改、公示、听证时间,娱乐场所设立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中小规模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
三、涉及审批事项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第七项除外),即完成经营备案,获取经营备案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0) 63号),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下放至县(区)级药品监管部门。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二)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次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三)一窗受理
在行政审批局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等行业综合 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四)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推行承诺容缺受理制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五)一体审批
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实行一体审批。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六)一网通办
一体化服务平台(湖北政务网)配置一业一证申报专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一并制发法定许可证书、医疗器械经销商行业《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八)一业一档
按照行业对行业综合许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落实一业一档,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其他审批科室如有需求可以进行调档、查询、复印。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KTV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KTV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为消费者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行业。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3.依法登记的KTV(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审批层级:县级;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KTV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批层级:市、县级,) (必办)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 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 (2013) 48号) :附件中第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一项“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许可”下放层级为市(州)文化部门。
6.《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级,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食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三)KTV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 地点和场所要求: (1)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①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②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③居民住宅区;④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含)内;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50米范围内(交通行走距离) ;⑥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50米范围内(交通行走距离) ;⑦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⑧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 新设立的KTV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3) 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5.申请人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 -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KTV”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KTV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KTV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KTV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KTV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KTV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KTV《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行政指导环节、现场核查、问题整改、公示、听证时间,娱乐场所设立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通过游戏游艺设备为消费者提供儿童游艺服务的行业。
三、涉及审批事项
1.依法登记的儿童游乐场(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审批层级:县级)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批层级:市、县级) (必办)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必办)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 48号) :附件中第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一项“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许可”下放层级为市(州)文化部门。
5.《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级,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六、许可条件
(一)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 地点和场所要求: (1)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①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②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③居民住宅区;④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含)内;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50米范围内(交通行走距离) ;⑥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50米范围内(交通行走距离) ;⑦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⑧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3) 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5.申请人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 -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儿童游乐场”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儿童游乐场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儿童游乐场《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行政指导环节、现场核查、问题整改、公示、听证时间,娱乐场所设立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足浴中心、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足浴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六、许可条件
(一)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二)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足浴中心”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足浴中心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足浴中心《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从事早餐服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实际经营面积小于150㎡。
三、涉及审批事项
1.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面积小于150㎡时)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经营小餐饮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5.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须经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卤菜”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早餐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 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早餐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贸易公司。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时)
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烟草部门
五、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商贸公司”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 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 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商贸公司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商贸公司《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民宿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宿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民宿,及民宿内从事相关经营、服务项目的许可审批。
三、涉及审批事项
1.民宿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4.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按需办理)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县级烟草部门
五、实施依据
1. 《民宿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民宿,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民宿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 (2017) 529号)规定:公章刻制业、民宿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污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
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许可条件
(一)申领民宿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2.地下设施开办民宿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民宿;
3.民宿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
4.建立或者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民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录像资料保存60日以上;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居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 ;
7.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开办的民宿拟设置在包含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中,应当要求申办.企业补充提供征得该建筑物其它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明确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24小时值守。
(二)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四)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晶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民宿”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 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民宿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民宿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 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民宿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民宿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民宿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民宿《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为群众提供烧烤餐饮服务的行业。不适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
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必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烟草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己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烧烤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局“一业一证”窗口现场办理。
八、办理流程
(一) 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 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烧烤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 一次核查
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该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 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烧烤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九、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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