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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4-06
 

梁子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草案)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紧急措施

  3.4舆论引导

  4 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 信息报告

  4.2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响应分级

  5.3 指挥协调

  5.4 响应措施

  5.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外区发生的对我区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科学决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1.5 事件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区指挥部

  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区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镇长(主任)任副指挥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宗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1.3 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决定成立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综合协调、维护稳定、新闻宣传、善后处置等若干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1.4 咨询机构

  区指挥部设立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参与技术指导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决策、下达指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及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区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协助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参与食品商业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接收、推送安全事故信息。

  区教育局:参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区民政局: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负责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需要。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调查处理建设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初级农产品、水产品、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农业投入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食品污染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区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宗教场所及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助款物,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2.2.4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卫生处理,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应对措施。

  2.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监督销毁或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开展排查和监测,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化解风险,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3.2预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风险信息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按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附件2)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3紧急措施

  对区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4舆论引导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 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 信息报告

  4.1.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外、市外、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1小时,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同时必须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1.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2 事件评估

  4.2.1 评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经初步评估判定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核定事件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需要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 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响应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1。

  5.3指挥协调

  (1)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2)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工作。

  (3)II级以上(含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或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并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 响应措施

  (1)医学救援。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积极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2)危害控制。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3)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事件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应急检验检测。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6)维护稳定。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事发地及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并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充分研判认定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完全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表彰奖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3.2 责任追究。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区级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含专家队伍),规范应急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足额拨付。

  7.3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等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和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防范应对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响应 

级别 

启动 

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州)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州)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州)级 

  Ⅳ级(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市、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 

  县(市、区)级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级

发生严重概率程度 

级别 

几乎 

肯定 

非常 

可能 

有可能 

不太 

可能 

特别严重 

Ⅰ级 

红色 

红色 

橙色 

橙色 

  严重 

Ⅱ级 

红色 

橙色 

橙色 

黄色 

  较重 

Ⅲ级 

橙色 

黄色 

黄色 

蓝色 

  一般 

Ⅳ级 

黄色 

黄色 

蓝色 

蓝色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级通过综合考虑“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进行研判。

  严重程度:“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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