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或因涉密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内容:
1.政策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领导信息
(2)机构职能
(3)财政资金
(4)招考录用
(5)行政/服务
(6)处罚/服务
(7)权责清单
(8)回应关切
(9)建议提案
(10)政府采购
(11)决策预公开
(12)行政执法结果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6.依申请公开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形式及公开机构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梁子湖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angzh.gov.cn/);
2.《鄂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3.梁子湖党建、梁子湖融媒(微信订阅号)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在梁子湖区政府网站提交,向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0711-2412259
通信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68号 传真机号码:0711-2416105
邮政编码:436060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提出
向区公安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梁子湖区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www.liangzh.gov.cn/lzhxxgk/ysqgk/)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公安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梁子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链接:https://www.liangzh.gov.cn/lzhxxgk/ysqgk/)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不予公开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有关事宜如下:
投诉电话:0711-2416105;联系人:刘 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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