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财政信息:
1.机构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3.新网资讯:工作动态、财政信息、通知公告。
4.财政资金信息: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财政月度收支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等信息。
5.财政监督信息:财政监督计划、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6.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投诉监督处理结果等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9类:行政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普法与依法治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社区矫正、人事。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批复、报告、决定、议案、会议纪要、请示、其他。
5.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7.文号: 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
9.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10.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网站地址:http://www.liangzh.gov.cn)。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
2、办公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9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27-60699980;
5、通信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9号; 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办公室;
6、邮政编码:436060;
7、传真号码:027-60699979;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梁子湖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网址:http://www.liangzh.gov.cn/lzhxxgk/ysqgk/,根据要求填写后提交。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财政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不予公开
下列财政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606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0699980;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27-6069998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主办:中共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共梁子湖区委宣传部;承办:梁子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梁子湖区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鄂ICP备14004044号-1 鄂公网安备:42070202000022 联系人:刘迎春 联系电话:027-60699886 网站标识:4207020001 网站地图 点击总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