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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梁子湖区集镇建房(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4-09-29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省市最新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梁子湖区集镇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征求时间为2024929日至1113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27-60660386,或发送至电子邮箱 595645127@qq.com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929


梁子湖区集镇建房(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梁子湖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规范建房(设)行为,完善城镇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努力构建美丽县城、科教新城、特色城镇、和美乡村的县域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和城区、涂家垴镇、沼山镇、梁子镇、东沟镇等城镇范围(以下简称集镇)。

第三条  全区集镇内村(居)委会集体或个人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并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房(设),新建、重建、改扩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

第四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镇划分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划分的城镇开发边界为依据,明确城镇开发界线。连片开发必须以遵循国家用地政策为前提,严禁触碰耕地“红线”。

第五条 集镇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房(设)是指在集镇村(居)委会集体或个人等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控、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审批具体流程

 

第八条 建立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建房(设)相关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承担有关协调职责。各镇依据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流程具体负责建房(设)审批、监管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梁子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集镇建房(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定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妨碍镇容镇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居民建房(设)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层数:集镇内所有建房(设)建筑层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具体标高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对于沿道路、沿景点建房(设)必须符合集镇的整体风貌。

(三)建筑边界及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征得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社区)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同意。对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符合集镇建房(设)管理要求及周边房屋整体风貌。

(四)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集镇设计、景点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五)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的,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

(六)建房(设)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集镇范围经鉴定为危房确需修缮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集镇居民建房(设)需要另行安置的,由村(社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把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安置需求,合理选址并提出意见,由区政府划拨或出让土地给村(社区)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

居民建房(设)翻建、改建、扩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四)影响防洪防汛的;

(五)影响城乡供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它城镇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六)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七)所申请用地存在权属关系争议的;

(八)原有旧房、危房申请加层建设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集镇内符合改建建房(设)申请条件的村(社区)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民小组提出建房(设)书面申请。村(社区)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社区)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社区)民申请、村(社区)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社区)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村(社区)委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居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社区)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未通过的,由有关负责人书面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设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村(社区)审核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受理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公示公告

1.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结果及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镇人民政府对建房(设)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建房(设)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建房(设)安全责任险凭证等资料,镇人民政府集中报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联席会审核,经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集中审批。

4.同意建房(设)开工建设的,镇人民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设)位置;建房(设)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四)审批

1.各镇受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集镇建房(设)一律由各镇先受理,后报批。

2.规范流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用地办证、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审批事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

3.联合验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及消防部门,联合对完工的建房(设),在消防、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统一验收。

4.产权办理。通过验收后,在各项资料齐全、审批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产权手续。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七条  镇政府、村(社区)应安排专人加强对建房(设)的全过程监管,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制止未核先批的行为。制止村(社区)组织对建房(设)申请不认真实地摸底、了解情况不明并上报行为。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尚未进行复核而同意办理的行为。

(二)制止未批先建的行为。严厉制止不经过审批流程而私自乱建的行为;

(三)制止批建不符行为。要严格建房(设)面积、层次高度;严厉制止在允许建房(设)的基础上,擅自扩大建房(设)面积和提高建房(设)层次高度;

(四)制止乱建行为。严格建房(设)安全,严厉制止规划外的乱建行为;

(五)制止不符合本地建筑风貌的行为;

(六)打击违建、乱建行为。对未核先批的责任人,对未批先建、扩建、乱建的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涉嫌违法的要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十八条  落实“一网双联多元”管理工作机制,集镇建房(设)实行三级网格管理制度。

一级网格: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负责建房(设)一级网格管理体系,主要是负责对集镇内建房(设)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解决突出问题。常态化指导下级网格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级网格: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辖区建房(设)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分管区域的违建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超高建设等突出问题依法治理整治工作。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定期督导下级网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一责任人是村(社区)负责落实本村(社区)建房(设)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对建房(设)实行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强化建房(设)安全联动监管责任,督促村(社区)干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网格内实行定区域、定专人、定职责,确保监管区域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第十九条  建房(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村(社区)、镇人民政府、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应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同时对房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社区)应发挥前哨作用,按照三级网格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进行劝阻并责令停工,对劝阻不听的、拒不整改的,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后可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或报请镇人民政府,撤销其审批手续。

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村(社区)委会劝阻不听的,可撤销其审批手续。并及时移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可采取停工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村(社区)委会、镇人民政府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力、拒不停工的,由区执法职能部门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按照《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对涉及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并制定拆除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对强制拆除全过程进行书面、影像记录,并由相关参加部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政府主导、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委会主责的居民建房(设)管理机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区公安分局、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房(设)建设的监督管理。区集镇建房(设)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集镇建房(设)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全区集镇建房(设)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区直相关单位、各镇严格按照会议意见抓好落实。

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要落实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建房(设)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建房(设)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建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做好建房(设)选址和自然灾害区域规避工作;负责对辖区建房(设)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建立建房(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建房(设)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做好本辖区建房(设)纠纷的调处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依法制止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及时跟进监督,开展联合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规依法问责: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和虚假意见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致使违法建房(设)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集镇存量建房(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逐步进行分类处置,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建房(设)的,由区纪委监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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