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蓝天 共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1年,梁子湖区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森林火灾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梁子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梁子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黄石市交界线,南至黄石市大冶交界线,西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江夏区交界线,北至鄂城区、华容区交界线。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年所有时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全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情况
因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后在指定的时段、指定地点安全燃放,燃放前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公告。
六、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八、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九、处罚依据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举报电话
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举报电话:027-60660266(区应急管理局)。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举报电话:123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公布的《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主要集镇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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